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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绣:唐前期散官番上制度考论

李锦绣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4-09-13
作者:李锦绣
来源:《历史研究》2023年第1期


摘  要:唐代散官番上制度确立于贞观十一年,番上的散官限六品以下。高宗龙朔二年新增封爵等获散途径,散官番上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唐前期文武散官番第、番期有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之别。散官番上一方面起到培训候补官员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选官人数膨胀带来的铨选压力。唐前期散官番上制度在保障国家政令传递、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政务运作压力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关键词:唐代官制  散官  番上  天圣令  “合入官者”

在由职事官、散官、勋官、爵号相互交织而成的唐代官制体系中,散官扮演着重要角色:获得散官是唐代官员迈入仕途必经环节;一旦入仕,散官品阶(散品)就成为官员“本品”(散官—本品制度)。唐代散官—本品制度创立后,举凡章服、恩荫、俸禄等一切政治经济特权,都以官员本品(而非职事品)为准。在唐代,本品是官员诸品之本,最能体现官员身分地位。唐中后期政治制度发生巨大变化,散官脱离原有制度设计理念,本品与职事品的地位也逐渐发生逆转,但散官—本品制度仍在沿袭旧制与实行新制的博弈中保留了一定地位。在唐代,拥有散官身分不一定能成为职事官,但职事官一定带有散品。可以说散官最能体现唐代(尤其是唐前期)官制特色,是衡量当时官员社会和政治地位重要标志之一。


唐代散官番上制度是指获得文武散官者,需按固定番第(分组)和番期(时间),到吏部、兵部为国家服役,服役期满后可参加简试(吏部、兵部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参加铨选,从而正式迈入仕途。去吏部、兵部番上是唐代官员走入仕途的第一步,在官员仕宦生涯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外学者对散官制度研究成果较多,但对散官番上制度关注较少,研究比较薄弱,只有黄清连对文武散官番上时间、上番次数、番满时间等进行了简单梳理,沈琛分析了“散官充杂任”现象。而学界对散官番上制度的形成及发展、散官番第番期及番上职掌、散官番上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作用等,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究其原因,当与史籍记载简略且多语焉不详有关。新发现的《天圣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大量出土墓志,既为唐代制度史研究提供了新的资料,也为复原散官番上制度提供了可能。

本文试结合传统史籍与《天圣令》、出土墓志及敦煌文书等材料,探讨唐代散官番上制度,分析其在唐代国家治理中的实际作用,及在国家与社会层面的特殊意义。由于唐代前后期官制变化较大,本文论述时段主要限定在唐代前期,以期对这一时期散官番上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其历史作用形成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一、散官番上制度的确立


唐代文武散官番上相关史料,见于《唐六典》《旧唐书·职官志》及《新唐书·百官志》。《唐六典》记录了文散官番上制度:


凡散官四品已下、九品已上,并于吏部当番上下。(其应当番四十五日。若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并取兵部、吏部散官上。经两番已上,听简入选;不第者依番,多不过六也。)

武散官番上制度,见于同书“兵部郎中职掌”条:


凡怀化、归德将军量配于诸卫上下,其余并兵部定其番第。(五百里内七番,一千里内八番,二千里内十番,二千里外十二番,并一月上。四品已下,九品已上,于兵部上下:五百里内四番,一千里内五番,二千里内六番,二千五百里内七番,三千里内八番,各一季上。三千里外免番,随须追集也。)番满者,六品已下并听预简选,量其才能,或留本司,或送吏部;五品已上者则奏闻。

据此可知,唐代“四品已下、九品已上”的文武散官要到吏部、兵部番上。唐代散阶自从一品至从九品下,共29阶。为何“当番上下”散官仅限“四品以下”?这是由唐代叙阶之法决定的。据《唐六典》“吏部郎中职掌”条:


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谓嗣王、郡王初出身,从四品下叙;亲王诸子封郡王者,从五品上,国公,正六品上……)有以亲戚,(谓皇亲缌麻已上及皇太后周亲,正六品上叙……)有以勋庸,(谓上柱国,正六品上叙……)有以资荫,(谓一品子,正七品上叙……)有以秀、孝,(谓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有以劳考,(谓内外六品已下,四考满,皆中中考者,因选,进一阶……)

可知唐代官员获得出身(散阶)有以封爵等6种不同方式。不过史籍中虽然称“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但能够称为门荫的只有封爵、亲戚、资荫三种,勋庸、秀孝、流内及流外则分别以,军功、科举和劳考获得散官,后三者是对门荫获散方式的补充。但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散官,初获散官者的最高品阶是从四品下,即“嗣王、郡王初出身,从四品下叙”。散官番上,是在叙阶之后、未获职事官前,“一登职事已后,虽官有代满,即不复番上”,一旦获得职事官,就不再需要番上。故而到吏部、兵部番上的散官品阶是四品至九品。


唐代散官分番制度何时确立?唐代散官—本品制度确立于贞观十一年(637),但《唐六典》记载的散官分番制度并不是贞观十一年制。《唐六典》记载散官分番时,提到“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强调分番散官为“四品已下、九品已上”,这些并非贞观时的制度。


“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始置于高宗显庆三年(658),“以授初附首领”。而因门荫获四品、五品散官之制,又晚于“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的设置。显庆五年始能有因封爵获散官者,郡公出身叙阶正六品下,县公出身者从六品上叙、侯出身正七品上叙、伯出身正七品下叙、子出身从七品上叙、男出身从七品下叙。至高宗龙朔二年(662),又新增诸王子封郡王、郡公者的叙阶之法:“诸王承嫡封郡王者,出身从四品下叙”;“诸王众子封郡公者,出身从五品上叙”。因封爵获出身的制度大致完善。只有在补充了诸王之子封爵叙阶的规定之后,唐代才有出身四品、五品的散官。易言之,“四品已下、九品已上”散官的番上制度,只能在高宗龙朔二年以后出现。


但唐代散官番上,并不是高宗龙朔二年后才出现的。《唐六典》关于文武散官番期记载的矛盾之处,暗示了叙阶四品、五品散官出现之前已有散官分番制度。在文散官部分,《唐六典》只记载了番期45日,未记载有番期1个月(30日)者,这是因为《唐六典》关于文散官分番记述的基本框架仍沿袭贞观旧制。《唐六典》所引令式虽是开元时期的,但散官番上这一条,开元令式并没有在贞观令式基础上进行大规模修订。开元时已存在叙阶四品、五品的散官,故而开元令式界定散官分番:“凡散官四品已下、九品已上,并于吏部当番上下。”而“并于吏部当番上下”以下及注中的文字,均为贞观令式的内容,贞观时还没有叙阶五品以上的散官,而六品以下散官番期就是45日,故贞观令式只记载了45日。开元修订时只增加了“四品已下”等文字,没有修改番期,侧面反映了唐代令式修订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正因为开元时令式如此,所以“以今(令)式分入六司”的《唐六典》只记载了文散官番期45日,这一记载显然是不够完善的,幸而可根据武散官及纳资数额推补出四品、五品散官的番期为1个月(30日)。《唐六典》的不完善记载,反映了唐代散官分番制度曲折的发展历程。


唐初沿袭隋制,散官是官制系统的组成部分。但沿隋制设置的散官,与其后散官—本品制度存在本质差别。贞观十一年正月十五日颁敕:“散位一切以门荫结阶品,然后依劳进叙”,“又分文武,入仕者皆带散位,谓之本品”可知贞观十一年正式确立散官—本品制度。叙阶后的散官分番制度,随着散官,—本品制确立而出现。


隋代“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散官虽不同于职事官,但也需分番入直,并相应有一些职掌。开皇六年(586),隋吏部置朝议等八郎、武骑等八尉,“散官番直,常出使监检”,可知隋代散官也是分番的,其上番时的职务为“出使监检”。隋炀帝改易散官名号,又增设散员郎,主出使,兼掌监检。《唐故蒲州虞乡县丞王君(安)之志》略云:


刺史杨处洛以君才堪理务,举涉龙门,试策甲科,起家恒州真定县主簿,后迁散员郎。浑国修贡,王子入朝,以君秘密,特遣监藩。炀皇亲伐辽东,拔君任沧海道行军司马。

王安任散员郎,当发生在炀帝改散官名号之后。炀帝即位后,吐谷浑主“伏允遣其子顺来朝”,大业五年(609),隋出兵征吐谷浑,“留顺不之遣”。王安“监藩”,指的是监督在隋为质子的慕容顺,这也是散官“常出使监检”职责之一。王安职务偏重监检,散官出使的情况则更多。仁寿元年(601),隋文帝诏天下于雍、岐、泾、瓜等30州起舍利塔,“请沙门三十人谙解法相兼堪宣导者,各将侍者二人并散官各一人,熏陆香一百二十斤,马五匹,分道送舍利,往前件诸州起塔”。出使诸州的队伍中,各有散官1人,可知有30名散官被派遣至诸州送舍利等起塔物品。散官大规模“出使”之例,可证隋代散官出使监检的普遍性。


隋代散官不同于职事官,与唐代作为本品的散官也截然有别。唐代虽沿袭隋代散官之设,但在贞观中确立了职事官皆带散官为本品、诸出身人叙阶获得散官后才能参选职事官的新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各色拟步入仕途的准官员,在获得散官后必须分番一定时日,简试合格后才能参选叙职。分番时散官的职掌多因袭隋制,主要掌出使监检,身应役使。唐代虽在散官分番内容上沿袭隋制,但在散官—本品制度下,散官分番的目的和作用,都已与隋制大相径庭了。


综上,唐代散官—本品制度确立于贞观十一年,在这一框架下,严格意义上的散官番上制度正式建立。但贞观时只有六品及以下者需要番上,高宗龙朔二年因增加郡王、诸王子封郡公叙阶之法,才有了四品、五品散官番上的规定,唐代散官番上制度因之更加完善。


二、散官番上的番第与番期


散官番上既然称番,就要有番第,即分为几组,如“五百里内七番”,即居住距京师(皇帝在东都时,以距东都里程为准)500里内的散官,要分为7组轮流番上,这里的“七番”就是番第。但《唐六典》记载的散官参选需“经两番已上”的“两番”,不是番第,而是番次,指要上番两次。番上的时间,就是番期。这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


(一)番第


《唐六典》并没有记载文散官具体番第;武散官部分,又记载了两种不同的番第,应该如何理解呢?先看武散官的番第。《新唐书·百官志一》云:


武散阶四十有五……自四品以下,皆番上于兵部,以远近为八番,三月一上;三千里外者免番,输资如文散官,唯追集乃上。六品以下,尚书省送符。怀化大将军、归德大将军,配诸卫上下;余直诸卫为十二番,皆月上。忠武将军以下、游击将军以上,每番,阅强毅者直诸卫;番满,有将略者以名闻。

《新唐书·百官志一》所记分番情况较《唐六典》详细,重点区分了四品以下(四品至五品)和六品以下两个等级。在番第上,依然是最高8番和最高12番两种。


实际上,《新唐书·百官志一》“自四品以下,皆番上于兵部,以远近为八番,三月一上;三千里外者免番,输资如文散官,唯追集乃上”,即《唐六典》“四品已下,九品已上,于兵部上下:五百里内四番……三千里内八番,各一季上。三千里外免番,随须追集也”的“文省事增”,记载的是武散官在兵部番上的番第。《新唐书·百官志一》“怀化大将军、归德大将军,配诸卫上下;余直诸卫为十二番,皆月上”,即《唐六典》“凡怀化、归德将军量配于诸卫上下,其余并兵部定其番第。(五百里内七番……二千里外十二番,并一月上)”的“文省事增”。“余直诸卫为十二番”,即“二千里外十二番”。


《唐六典》所记的两种不同番第,是根据其直诸卫还是番上兵部而定,配直诸卫者,“五百里内七番……二千里外十二番,并一月上”。到兵部番上者,则“五百里内四番……三千里内八番”,“三千里外免番”。


同武散官一样,文散官也散在州县,因此也要根据居住地远近确定上番的番第。文散官不需要配诸卫,其番第应同于武散官番上兵部者,即“五百里内四番……三千里内八番”,“三千里外免番”。


《新唐书·兵志》还记载了宿卫番上与留直诸卫的番第:


凡当宿卫者番上,兵部以远近给番,五百里内为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简留直卫者,五百里为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亦月上。

这里宿卫番上的番第,与《唐六典》“兵部郎中”条记载三卫的“五百里内五番,一千里内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三(二)千里外九番,各倍其月”不同,应为《新唐书·兵志》所记有误。《唐六典》记载勋官番第为:“五百里内五番,一千里内七番,一千五百里内八番,二千里内十番,二千里外十二番,各一月上。”则知《新唐书·兵志》将勋官番第误记为“当宿卫者番上”。《新唐书·兵志》另一部分是“简留直卫者”的番第,番第标准与“余直诸卫为十二番”者相同,可见是“简留直卫”的武散官番第,适可与诸书记载的直诸卫的武散官番第互相补充。

(二)番期


文散官番期,“其应当番四十五日”;武散官番期,除直诸卫者“并一月上”外,番上兵部者,诸书均记载“各一季上”。文散官每番45日,武散官既然“输资如文散官”,与文散官上番时间应该相同,而不应如《唐六典》等所记“各一季上”。武散官番期(90日)较文散官(45日)多出一倍,于情于理皆不合。这是诸书记载中最大矛盾点。


近年来,吴树国对唐代散官的番期、役期提出新解,指出:“既然同为散官,不役纳资又一样,按理上番役期也应相同。”此论颇有见地,是讨论武散官番期的基础。不过,他得出“武散官是将3个月番内的3个15日役期合上,和文散官一样都是服45天役”的结论,仍有讨论余地。


笔者对此问题试提出另一解说。番上兵部的武散官番第为“五百里内四番,一千里内五番,二千里内六番,二千五百里内七番,三千里内八番”,但“三千里内八番”与此前二千里内的番期是不同的。《新唐书·百官志一》所记“以远近为八番,三月一上”,这里“三月一上”是对“八番”的说明。“三月一上”或“各一季上”,是里程较远之地的“倍番”,或是因番上职掌要求的合二为一之番;易言之,距离近的地区番期是45日,倍番、合番才是一季(3月)90日。


唐代遥远地区的“倍番”制度,史籍多有记载。如三卫“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三(二)千里外九番,各倍其月”;卫士“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二千里外九番,倍其月上”。卫士的“倍番”是将番期从1个月(30日)增加为2个月(60日),这样可以减少多次往返所花费的时间。太常寺散乐也有“倍番”制度:“关外诸州者分为六番,关内五番,京兆府四番,并一月上;一千五百里外,两番并上。”“两番并上”即“倍番”。武散官的三千里内“一季上”,只是“两番并上”而已。“各一季上”与“各倍其月”性质相同,是“两番”的时间。达到两番,即番满90日,无论文散官还是武散官,都可以听简入选。


倍番90日,是对武散官番期的一种解释。但武散官的分番,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这是由武散官番上的内容决定的。据前引《唐六典》及《新唐书·百官志一》,五品以上武散官配直诸卫,他们的番期显然不是45日,而是“并一月上”。之所以番期是1个月(30日)而非45日,是因为要与唐代诸卫宿卫制度相一致。三卫、卫士番第,“各一月上”;“蕃人任武官者……配南衙者,长番,每年一月上”。非长上的长番宿卫,其番期是1个月。配直诸卫的武散官,自然是配合诸卫分番制度而上下。

吏部、兵部番上散官两次番(90日,倍番者一次)后参选,五品以上配直诸卫的武散官是否需要三次番(90日)才能参选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配直诸卫的散官与至兵部番上的散官地位不同。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分别为正、从三品,授予对象是初附的外蕃首领,地位特殊,可置不论。“其余并兵部定其番第”的直诸卫散官,地位也颇高,正如《新唐书·百官志一》所记,“忠武将军以下、游击将军以上,每番,阅强毅者直诸卫”,配直诸卫的武散官为四品、五品者,还可拥有仗身。唐制规定,宿卫官给仗身,“六品以下及散官五品以上各一人”,这里的“散官五品以上”,即指忠武将军以下、游击将军以上配直诸卫者。结合这两条史料,可以确定,配直诸卫者为五品以上的武散官。


虽然同样是出身品阶,散官五品以上与六品以下之间的待遇相差悬殊。“其散官,自五品依本品衣服而无禄俸,不朝会。自六品以下,黄衣执笏,于尚书省分番上下。”《旧唐书·职官志一》记载更为详细:


旧例,开府及特进,虽不职事,皆给俸禄,预朝会,行立在于本品之次。光禄大夫已下,朝散大夫已上,衣服依本品,无禄俸,不预朝会。朝议郎已下,黄衣执笏,于吏部分番上下,承使及亲驱使,甚为猥贱。

其“光禄大夫已下,朝散大夫已上”,叙述的是没有职事官的散官待遇及服色。从制度规定看,唐代散官正二品与本品从三品接近,故而从二品至从五品下构成一个大等级。这两条史料都只记了六品以下散官的分番,未载四、五品分番事,因为所叙述的“旧例”是高宗龙朔二年前之制,这时通过门荫、勋庸等出身者获得的散官最高是六品。《旧唐书·职官志一》引“旧例”强调了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是两个不同等级。五品以上散官服色依本品(服紫、绯),而六品以下散官只能服黄衣(唐代庶人服黄),不能穿本品服色(服绿、青)。因为“应服绿及青人,谓经职事官成及食禄者”,刚获得出身的散官,还未成为职事官,不能享受本品章服,六品以下散官只能同“流外官及庶人,服色用黄”。但五品以上散官,虽无职事,依旧可以衣本品服色。对四品、五品散官的这种特殊待遇,是由这些散官叙阶前的身分决定的。


五品以上散官番上,还可以享受国家给食的待遇。据唐《杂令》:“其散官五品以上当上者,给一食。”六品以下番上则不给。五品以上与六品以下待遇有别。而纳资更能证明二者之间的鸿沟界限。《新唐书·百官志一》“吏部郎中”条:


自四品,皆番上于吏部;不上者,岁输资钱,三(五)品以上六百,六品以下一千,水、旱、虫、霜减半资。

散官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纳资数额不同。究其原因,当是因为二者地位不同、分番时间不同。五品以上每番为1个月(30日),两番60日,不番,每岁纳资600文;六品以下每番为45日,两番90日,不番,每岁纳资1000文。


将纳资数额与番期长短联系起来,诸书中的龃龉之处似可迎刃而解:武散官五品以上配直诸卫者2番,番期为1个月(30日),而非3番(90日)。番期为1个月者(30日),诸书仅记载了配直诸卫的武散官,结合文散官纳资数额分析,文散官五品以上的番期也应如武散官一样,是1个月(30日),而不是45日。散官番期长短,并不是文散官与武散官有差异,而是二者根据散官品级分成五品以上与六品以下两个等级。这是理解散官番期不同的关键。


需要指出的是,到兵部番上的六品以下散官也有番上宿卫者,这些散官番期若以45日计,则与诸卫按月轮换的制度不一致,会影响宿卫兵源安排。颇疑这部分散官的番期和三千里内倍番一样,是合两番为一,番期为90日。每番一季,则便于与以月为周期的宿卫兵协调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及两《唐书》都没有注明武散官的番次,这是因为番期决定了番次。六品以下,番期一季者,只需1番,番期45日者,两番;五品以上番期一月者,也需要两番。结合前文论述的番第看,武散官配直诸卫者远较兵部番上者番第多,这是因为后者番期比前者长,故而前者轮换次数多,两种番第与其不同番期适相契合。同品文武散官总的分番日期是一致的,武散官存在合番现象,因此番期较文散官更为复杂。

综上,可将唐前期文武散官番上制度复原如下表。



三、散官番上的职掌


散官“朝议郎已下,黄衣执笏,于吏部分番上下,承使及亲驱使,甚为猥贱”。“承使及亲驱使”是散官上番的主要职掌,包括至尚书都省送符或其他出使及配诸司两类,《唐六典》所谓“并取兵部、吏部散官”的“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即指这两类工作。除此之外,文武散官番上时还有配诸卫、直诸司和任杂职掌等其他职责。


(一)尚书都省送符或其他出使


“符”作为唐代主要官文书形式,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至尚书都省送符,是六品以下番上散官的主要任务。文武散官,皆可至尚书都省送符或由尚书都省安排出使。唐代文武散官分别隶属吏部、兵部,但其番上出使则不由吏部、兵部分配,而是由尚书都省统一分派。《通典》“自六品以下,黄衣执笏,于尚书省分番上下”,《新唐书》“六品以下,尚书省送符”,两处“尚书省”均是指尚书都省,而不是尚书省吏部或兵部。散官之所以去尚书都省送符,是因为唐制规定:“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尚书都省分派番上散官送符,其原则为:“若在京差使者,令使人于都省受道次符、牒,然后发遣。若诸方使人欲还,亦令所由司先报尚书省,所有符、牒,并令受送。”送符散官负责沿途诸州所有符牒,逐一分送;返京时据尚书都省安排,要将沿途诸州符牒带回京师。这样既能保证传送符牒的效率,又能使番上散官人尽其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除送符牒等公文外,散官还作为专使送物或送特殊之人。《唐会要》载:


(开元)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敕,每年春季,镇金龙王殿功德事毕,合献投山水龙、璧。出日,宜差散官给驿送。

道教投龙致祭科仪,历史悠久。唐代在六朝以来投金龙、玉简、青丝、金钮等器物的仪式中,又加入祭祀岳渎所用的玉璧,体现道教仪式与国家礼制的结合。玄宗热衷道教,“以华岳当本命。先天二年七月正位,八月癸丑,封华岳神为金天王”,开天时期投龙活动以“镇金龙王殿功德”为始。投入名山大川、五岳四渎的金龙和玉璧等,需要派遣散官专门出使乘驿送达。由于山川众多、道路悬远,加之有时间限制,送龙、璧的散官可能为数不少。这是散官出使送物的例子。


散官专使送流移人,见于据《天圣令》复原的唐《狱官令》第15条:


诸流移人,州断讫,应申请配者,皆令专使送省司。令量配讫,还附专使报州。符至,季别一遣。具录所随家口、及被符告若发遣日月,便移配处,递差防援。专使部领,送达配所。若配西州、伊州者,并送凉州都督府……取领即还。其凉州都督府等,各差专使,准式送配所。付领讫,速报元送处,并申省知。(其使人,差部内散官充,仍申省以为使劳。若无散官,兼取勋官强干者充。又无勋官,则参军事充。其使并给传乘。)

诸州断处流移人后,需派专使上报尚书省刑部,由刑部量配,再遣专使送符到州。其后的流移人发遣,也由专使送至配所。若配遥远边州如西州、伊州者,州遣专使送到凉州,凉州再遣使送至配所。交付配所后,凉州要遣使报诸州及尚书省。奔走在流配路途和往返京师的使人,首先“差部内散官充”。“部内散官”指没到吏部、兵部番上而留居在籍贯所在州县的散官。派遣这部分散官,要“申省以为使劳”,即可以获得出使之“劳”,与散官番上所获之“劳”相同。诸州发遣的流移人,“差部内散官”为专使配送;自京师发遣者,当由番上的文武散官充专使发送。


唐折冲府官马及传送马、驴,每年要更新换代,新购置少壮马、驴代替老病不堪使用者。新添置的马、驴要上报尚书省盖印,因为折冲府马要盖的“官”字和传送马、驴要盖的“传”字印都在尚书省。尚书省送印过程,唐《厩牧令》有记载:


省司封印,具录同道应印马州名,差使人分道送付最近州,委州长官印……印讫,印署及具录省下州名符,以次递比州。同道州总准此,印讫,令最远州封印,附便使送省。若三十日内无便使,差专使送,仍给传驴。

尚书省将折冲府和诸传马要盖的“官”、“传”字印封好,并下符,上面列举了需要用印的州的名字,然后按照道派使,使人将印及符送到该道距京师最近的州。州盖印后,把印封好,连同抄录的尚书省的符文,送到邻州,一道之内就这样传递,一直到最远的州盖完马印,将印封好,交给“便使”(即顺路的使人)将印带回尚书省。尚书省所派送印及符的使人,就是番上的散官。开元二十二年(734),分天下州府为十五道,若《天圣令》中保存的是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则只送马印一事,就要派遣15名散官。当然,这15名散官去各道送印送符的同时,可能还兼沿途州县文书传送,故而未随马印至诸道各州。在每道最远州带回马印的便使,也是出使在外分送公文和官物的散官。从尚书省出发的送印、符散官只负责将二者送到,并未参与每道各州盖印的过程,也未等待印使用完后送回去,而是将送还官印的事留给顺路的便使。从中可见唐代分布诸道、诸州的出使散官之多,也可知唐安排散官传送文书、官物等,主要考量的是传送效率。


唐散官出使声名远播。《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记载,玄奘离开钵罗耶伽国时,“(戒日)王更与鸠摩罗王、跋吒王等各将轻骑数百复来送别,其殷勤如是。仍遣达官四人名摩诃怛逻。(类此散官也。)王以素氎作书,红泥封印,使达官奉书送法师所经诸国,令发乘递送,终至汉境”。《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麟德元年(664)由慧立撰写,垂拱四年(688)彦悰重新整理完成。慧立或彦悰在司掌文书和使人的摩诃怛逻(mahātrāḥ)下注“类此散官也”,表明麟德至垂拱时唐代散官番上的主要职掌是出使奉送文书等。这一职掌即使不能说家喻户晓,但在僧界也是人所共知,因而慧立或彦悰能够信手拈来,以之为喻。


(二)配诸司身应驱使


《旧唐书·职官志二》记载的“诸司须人”,与同书《职官志一》的“亲驱使”,是番上散官的同一种职掌:前者从机构而言,即散官配给诸司;后者据散官本身而言,是身应驱使。配诸司是番上散官出使之外的另一类主要职掌。


配诸司的散官身应役使,情况不一。番上散官“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勋官分番于兵部时,“省司又分支诸曹,身应役使,有类僮仆”,与散官“甚为猥贱”情况类似。这里“省司又分支诸曹”,是指勋官、散官被兵部和吏部派遣至中央各机构,不仅限于尚书省各曹司。


御史台“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为国家纲纪机构,司掌监察,位高权重。其勾检官主簿,在“掌印,受事发辰,核台务,主公廨及户奴婢”之外,还要“主……勋散官之职”。易言之,即“配勋、散官职事”,给番上的勋官、散官安排工作事宜。史籍记载御史台主簿职掌,特别提及其“配勋、散官职事”一职,表明在御史台分番的勋、散官数量颇多,是勋、散官分番服役的重要机构。御史台主簿这种职权,正反映了勋官、散官分番时服役于诸机构的现象。


番上散官曾被安排校勘四部群书。《旧唐书》记载:


先是,太宗命秘书监魏征写四部群书……征改职之后,令虞世南、颜师古等续其事,至高宗初,其功未毕。显庆中,罢雠校及御书手,令工书人缮写,计直酬佣,择散官随番雠校。

《新唐书》则作:


显庆中,罢雠正员,听书工写于家,送官取直,使散官随番刊正。至是诏东台侍郎赵仁本……相次充使检校,置详正学士代散官。

高宗时有一部分散官随番校勘群书。“仪凤中,以馆中多图籍,置详正学士校理”,校勘群书的散官才被详正学士替代。散官番上校勘职掌虽只存在于高宗显庆至仪凤年间,但仍有迹可循,豆卢钦肃墓志中记载了其在番上时参与刊正群书之事:


显庆二年补国学胄子,登杏坛而问礼,入槐市以离经。三冬超十哲之科,六艺擅八书之妙。龙朔元年,天皇大帝重崇芸阁,载想蓬山。乃眷龙图,或亏鱼鲁。以公博识篆隶,遂命刊正群书。汲冢爰分,朝恩式叙。三年,授宣德郎,行陇州录事参军。

豆卢钦肃出身散官为宣德郎(正七品下),应是以门荫叙阶。豆卢家族为关陇贵族,豆卢钦肃祖宽为隋文帝外甥,叔怀让尚唐高祖女万春公主,兄豆卢钦望为武则天、中宗时宰相,女为睿宗贵妃,抚养了唐玄宗。豆卢家族多方面影响了唐代政治,前贤已多有论述。本文关注点在豆卢钦肃的散官上。龙朔元年,豆卢钦肃叙阶宣德郎,按制度到吏部番上,被分配“刊正群书”。墓志记豆卢钦肃为“洛阳人”。龙朔元年至二年三月,高宗在洛阳,其分番属于“五百里内四番”;若去西京番上,洛阳“去西京八百五十里”,则属于“一千里内五番”。不管到东都还是去西京,豆卢钦肃在龙朔元年内均可完成两番的任务。简试通过后,他于龙朔二年参加冬集,龙朔三年经过铨选获得陇州录事参军这一职事官。墓志记载其叙阶品级和授官时间与唐代制度正相契合。豆卢钦肃“刊正群书”,正是其以宣德郎的散官身分至吏部番上时的职掌。像豆卢钦肃这样的贵族子弟也要经过番上才能参选,可见唐前期散官番上制度实施的普遍性。


(三)配诸卫


武散官番上配“直诸卫”者,有授予外蕃的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也有忠武将军以下、游击将军以上的武散官,二者虽均直诸卫,但性质不同。


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以授初附首领,仍隶诸卫也”。由于外蕃散官身分特殊,他们“隶诸卫”,即“配于诸卫上下”。这种“上下”,应即“诸卫将军、中郎将、郎将……并长上折冲·果毅应宿卫者,并一日上,两日下”者,而不是像五品以上武散官番上那样根据远近“为十二番,皆月上”。外蕃散官在诸卫上下,与长上宿卫官类似。“宿卫官三品以上仗身三人”,这也应该是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在诸卫上下时的待遇。唐开元《仪制令》规定:“其长上折冲果毅,若文武散官五品以上直诸司及长上者,各准职事参。”在诸卫上下的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就属于“文武散官五品以上……长上”的情况。而四品以下、五品以上的武散官在诸卫番上,不长上者的番期只有1个月(30日)。其待遇是“散官五品以上(仗身)各一人,取于番上卫士,役而不收课”。


六品以下的武散官也有番上宿卫者。《牛敬福墓志》记载:


维大唐永泰二年岁次丙午十一月癸丑朔廿日壬申,潞州大都督府壶关县前任录事牛奉宪克今吉,葬尊考君讳敬福,在任兵部散官、宿卫、常选,年八十有九而崩,权殡。

“兵部散官、宿卫、常选”是牛敬福一生的仕宦履历。牛敬福父祖似乎未曾做官,他不大可能通过门荫入仕,其兵部散官只能是通过劳考获得。志文中未书其所获散官名号,当是比较低,不是五品以上者。获得散官后,牛敬福去兵部番上,被安排宿卫(即配诸卫番上),其番期应是两番连上90日(3个月)。番满简试通过后,牛敬福参加兵部铨选,多次参选未获一官。直至去世,其身分仍是兵部常选。


(四)直诸司


唐代直官是一种不限等级、年限的使用和储备专业人才制度,“诸司诸色有品直”共462人。在各色直官中,散官充直者屡见不鲜。“若散官、三卫、勋官直诸司者,每年与折一番。”充直可以代替散官的番上,直诸司1年,折合为1番。


唐代直官种类繁多。集贤殿书院的书直及写御书人,“以前资、常选、三卫、散官五品以上子孙为之”,散官可以因善书直集贤殿书院。开元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殿中监奏:“尚食局无品直司六人,并是巧儿、曹司要籍。一任直司,主食十年,考满同流外授官,仍补额内直驱使。”巧儿等在尚食局任无品直司,10年后因劳考得到散官,之后“仍补额内直驱使”,即以散官充当殿中省主食直官。与其类似,太常寺太乐署教乐人的无品博士,“经十五年,有五上考者,授散官,直本司”,成为太常寺音乐直官。殿中主食、太常音乐直官,都是技术直官,他们与集贤殿书院书直一样,以散官充直,直1年相当于1次番上。


应番上而充直的散官,在史籍、墓志中可以找到较多记载。贞观初,李淳风“授将仕郎,直太史局”;同州襄城府卫士卫普喜“造指南车,诏授陪戎校尉,仍直少府监”。将仕郎从九品下,陪戎校尉从九品上,分别为文武散官中低品级者,应是李淳风和卫普喜的出身散官。二人以技术直太史局和少府监,都是以充直代替番上。建于开元十五年的《杨孝恭碑》,书者署名为“将仕郎、前直少府监邺县陆尚宾”可见陆尚宾是少府监“前直”官,他先以散官充少府监直,2年(相当于散官2番)后至吏部简试,没有继续“直”少府监,于是成了前任直官。垂拱二年,雍州三原县 辅恒因助役乾陵,被授予“将仕郎,直左春坊”,也是以散官充直当番。之后他转任太子校书,显然是通过简试并参加了吏部铨选。

能够充直的散官多有特殊技能。较之分番送符及配诸司的散官,充直者更易走入仕途。只是限于其技术官身分,在仕途上不会走得太远。


(五)任杂职掌


散官可以任杂职掌,以代番上。据敦煌P.2507唐《开元水部式》文书:


105. 京兆府灞桥、河南府永济桥,差应上勋官并兵部

106. 散官,季别一人,折番检校。仍取当县残疾及中男

107. 分番守当,灞桥番别五人,永济桥番别二人。

两桥所差兵部散官,“季别一人”,番期为1季,合两番为一,可能是考虑到了散、勋官充任者与其番期的折换。因为勋官分番,“各一月上”,检校诸桥1季,相当于3次番上。武散官的番期也选择了一个月的倍数,检校诸桥1季,可直接到兵部参加番满简试了。如果仅选择兵部散官,每年支配检校二桥的武散官当有8人。


武散官也在国家屯田中任职。唐代诸屯由屯官(主)、屯副管理,“其屯官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资、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屯官(主)拣择范围包括勋官五品(骑都尉)以上、武散官、常选、前资及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官。“凡天下诸军、州管屯,总九百九十有二”屯官(主)共有992名。这些人充屯官情形不同,但勋官、散官任屯官,可能,和他们检校诸桥一样,任职期间可以“折番”。


散官还可以充任诸牧监的牧尉。唐代监牧中,“凡马、牛之群以百二十,驼、骡、驴之群以七十,羊之群以六百二十,群有牧长、牧尉”。“凡群置长一人,十五长置尉一人”,“群置长”即牧长,牧尉管15个牧长。牧尉的选拔,《天圣令》所存唐《厩牧令》记载:


尉,取八品以下散官充,考第年劳并同职事,仍给仗身一人。

牧尉直接取低品散官充任,其待遇是给仗身一人,并“给五口粮”。不同于检校诸桥和直诸司的散官,牧尉任职期间不是折番,而是“考第年劳并同职事”。在诸多杂职掌中,任牧尉的散官更接近于职事官。


“秦汉以来,唐马最盛”。张说《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记录麟德年间和开元十三年监牧马、牛、羊数额,《唐会要》记录了天宝十三载(754)群牧总数。据此,可以推算这三个时段的牧尉分别为393、298、246人,平均312人。唐代国家养马业盛衰起伏较大,麟德、开元年间,都是唐马政兴盛期。我们推算唐前期诸牧监设牧尉为300人左右,大致反映了唐代马政发展时期的状况。


散官曾一度充任中下州录事职掌。据开元十一年《诸州置医学博士敕》:


宜令天下诸州各置职事医学博士一员,阶品同于录事……其诸州于录事各省一员。中下州先有一员者,省讫,仰州补勋、散官充。

因诸州增加1名医学博士为职事官,同品录事则相应减少1人。唐代中下州只有1名录事,削减后录事职掌仍在,但没有职事品。接续录事职掌的是中下州勋官和散官。虽然勋、散官充录事职持续的时间不长,但说明了勋、散官是唐代官僚体系中的后备力量,勋、散官以充任地方职掌代替番上,及时补充地方阙职,保证了国家行政体系的正常运作。天宝年间,全国有上州109个、中州29个、下州189个,中下州共计218个,这也是承担中下州录事之职的勋、散官的数量。


唐代散官番上内容包括尚书都省送符送物等出使、配诸司身应驱使、配诸卫、直诸司和任杂职掌等多种。其中充直官、任杂职掌等,属于番上散官的特殊职掌,与文武散官至京师番上略有不同。直诸司与任杂职掌虽可折番,但二者的时间多以年计,远远超过每番45日(倍番、合番90日)期限。这种情况下,直司和任杂职掌者往往像职事官一样,有俸禄或类似待遇。散官任非技术直,“禄俸、庶仆、赐会,特宜依职事例给”,牧尉可得到养家糊口的粮食。直司、充杂职掌者有考课年劳,折番满后不同于一般的番上散官必须参加简试,可能会直接放选甚至在铨选中“优与处分”。直诸司、任地方杂职掌,使散官逐渐向职事官体系渗透,散官与职事官体系联系更为密切,双方形成了互有交叉的关系。


总计唐代直官、检校诸桥、屯官(主)、牧尉和中下州录事,已有1980人,这些人自然不全由番上散官充任,但是已知番上散官充直与任杂职掌的最大基数(不包括未能考知的其他职掌)。据此可见,散官的后备力量是相当强大的。

四、散官番上制度的作用及意义


除了充当官僚体系后备军之外,散官番上制度在唐代国家治理体系诸多方面均发挥了具体作用。


(一)有利于后备人才培养、选拔与使用


散官番上制度设计理念基于后备官员的培养、选拔与使用。番上是散官入仕前的“实习”机会。散官送符出使到各地,不仅能了解民风、增长见闻,而且也能增加对地方社会问题的感性认识,是一个历练过程。散官进入御史台等中央机构,武散官参加宿卫,更是职业训练,通过协助处理事务,了解诸司诸卫行政运作的方式,增强管理能力,并为铨选后任职积累人脉。直诸司、任杂职掌则是直接进入职事官体系,其行政“预热”特色更为明显。通过番上,散官在行政运作中熟悉政务运作流程,为入仕后的行政管理积累经验。


吏部、兵部为番上散官安排职掌,本身就含有选拔后备官员的目的。直官要求充任者的专业才能,因才而授不言而喻;在诸司应役人员的配置,也兼顾了散官的背景和特长,如豆卢钦肃被安排“刊正群书”,主要因为他为国子生,有一定经学修养,且“博识篆隶”。任杂职掌的散官选拔,也以能力为主,如屯官(主)即“取前资官、尝(常)选人、文(及)武散官等强干善农事,有书判,堪理务者充”,择优而任。散官在“实习”岗位上的活动,也便于吏部、兵部对其进行考察。五品以上武散官,“每番,阅强毅者直诸卫;番满,有将略者以名闻”。其中,“阅强毅者直诸卫”是根据散官能力安排职掌;“番满,有将略者以名闻”则是根据其番上表现区分人才。屯官也是如此,选拔任命后责其成绩,“据所收斛斗等级为功优”,以屯田实际收获数额确定等级、分别优劣,表现突出者则在之后的铨选中获得更优官职。唐代官员通过“起家”获得出身,拥有任官资格,之后再“释褐”获职事官。散官番上,正介于“起家”与“释褐”之间。从这个意义上看,散官番上作为入仕前的“实习”,具有预“释褐”作用。


番上是散官展示才能的舞台,行政能力、业务水平高者往往因时因事脱颖而出。苏大亮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永徽中以明经擢弟,拜给事郎,仍奉使于伊州。属黠虏挻妖,边戎煽逆,纵丑戈于长吏,逸凶剑于齐氓。公衔威耸色,志戡其祸,斩级累俘,克黜其难,授骑都尉。显庆初,以父勋加上柱国,进朝议郎,行雍王府兵曹参军事。

苏大亮因门荫和科举叙阶给事郎(正八品上),番上时被派遣到伊州出使,适逢西突厥阿史那贺鲁反叛:“永徽中,西突厥阿史那贺鲁以处月、处蜜、姑苏、歌逻禄、卑失五姓叛,寇庭州,陷金岭,略蒲类,诏何力为弓月道大总管,率左武卫大将军梁建方,统秦、成、岐、雍及燕然都护回纥兵八万讨之。”反叛发生在永徽二年(651),七月唐廷派兵出讨。永徽三年正月,唐军获胜。《旧唐书·回纥传》作:“永徽二年,贺鲁破北庭,诏将军梁建方、契苾何力领兵二万,取回纥五万骑,大破贺鲁,收复北庭。”在唐伊西庭军政体制下,伊、西、庭三州是一个互相联系的军事整体,苏大亮在伊州参与收复北庭的军事行动,可能是履行了在伊州、庭州之间的文书传递之职,因功获勋官骑都尉。也正因有出使之功,显庆初,他的散官升为朝议郎(正六品上),参选授职事官为雍王府兵曹参军事(正七品上)远远高于散官番满之后的初授官。苏大亮参与北庭收复,不是番上散官的固定职,掌。他临危受命,可能参与处理地方的军政事务,志文称“斩级累俘”显系夸张,但他不辱使命,发挥了沟通联系和传达信息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其他散官番上不一定能像苏大亮一样遇上战争而立功,但番上的表现也决定了其日后仕途。散官番满简试后参选,不像前资官一样有资可查,如岭南、黔中选补时,“应选之人,各令所管勘责,具言出身、由历、选数,作簿书预申省。所司具勘曹名、考第,造历子,印署,与选使勘会”,考课等级及任官由历等为铨选时重要考量标准。但初次参选散官,可以番上之劳,作为铨司授官的依据。这样唐代铨选“德钧以才,才钧以劳”原则才能落到实处。


(二)有效保障唐代国家政务信息传递


番上的文武散官,很多都是奔波在传送公文的路上。刘后滨研究了唐代选官政务中的各种“省符”,指出唐前期尚书省颁下的转发授官制敕文书、敕符、攒符及任官凭证签符,都只颁发至州府一级。可以补充的是,往来尚书省和诸州府传送这些“省符”者,就是番上的文武散官。


唐《驾部式》规定:“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省司差使散官,就是让散官出使送符及送人传物。《驾部式》规定散官出使所乘之畜,一般情况下乘传驴,情况紧急出使时才能乘驿马。散官番上,更多是骑驴前行,传送公文或押送人、物等。


唐前期地方除派计帐使、朝集使等几种固定使人至中央外,与中央其余一切事务联系,主要靠散官。中央对地方,除派覆囚使、推勘使、巡察使等差遣使臣外,与地方间的常务,甚至地方与地方间的联系,也都仰赖番上散官。中央到地方,尚书省差派番上散官出使;地方联络中央,所派遣的使人有两种:一为“便使”,即出使到地方顺道返回的使人;二为“专使”,即为某事专门派遣的使人。“便使”主要为番上散官,毋庸置疑;“专使”的充任者,“其使人,差部内散官充,仍申省以为使劳。若无散官,兼取勋官强干者充。又无勋官,则参军事充”,也以散官为主。被地方差遣至中央的专使虽不是番上散官,也同番上者一样计劳,相当于番上,这体现了散官番上制度的灵活性。


散官出使,在史籍中有各种称谓:从交通工具的角度,散官乘驿出使,被称为“驿使”;从事务角度,因某事被派遣,就是“专使”;从隶属于官方而言,又可称“公使”。笔者认为,“公使”更能体现散官出使的性质,可为出使散官的总称。


史籍中多记载“送符”,只是对散官出使的省称。实际上,散官所送,远不只是“符”一种公文,举凡上之逮下的制、敕、册、令、教、符,下之达上的表、状、笺、启、牒,平级的关、刺、移文书,一切官府公文都是散官传递内容。中央政令及各司事务,由散官传达到地方;地方各种表状及需上达京师之物者,也由散官领送。散官传递文书,也运物、送人等,贯通上下,联系四方,保证了唐前期行政与信息的畅通无阻。近年来,《天圣令》的刊布推进了唐代专使研究,专使职掌、作用被揭示出来。唐前期的专使,正是以番上散官及地方散官为主力。


作为“公使”的散官,承担着政务信息传递和上下事务处理的任务,是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联系的纽带,保障了国家政令畅通和上下信息沟通。唐前期版图辽阔,散官“公使”无远不届,苏大亮就“西出阳关”出使伊州,进而至庭州,到达唐与贺鲁战争的最前线。作为联系中央与地方的使者,“公使”散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对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具有积极作用


番上是散官入仕前应尽义务,六品以下散官在番期内无偿劳作,国家不支付任何待遇,降低了国家的行政成本。


以出使为例。散官出使,节省了派遣正式官员出使的给衣、给粮和使料等费用。“凡遣使覆囚,则给以时服一具,随四时而与之。若诸使经二季不还,则给以时服一副,每岁再给而止”,这是出使官员的给衣待遇。贞观二年“六月,制:官人出使,皆廪食妻子”,出使官员家属口粮也要由国家供给。此外,使人还享有使杂钱、程料、停料等多项出使补助。这些物力支出,通过散官出使都节省了下来。


在人力方面,散官出使减少了胥吏设置和徭役支供。尚书都省“初有驲驿百人,掌乘传送符,后废”。驲驿为尚书都省的专职送符人,当是送符散官的补充。随着唐代散官人数的激增,完全担负起往返各地送符之任,都省百名驲驿因之而省废。尚书都省派遣散官出使,减少了各种色役人的徭役征发,因之增加了国家的资课收入。因此,散官代替官员、驲驿及杂色人出使,省费增支,既是节流,又是开源,相当于增加了多种人力、物力收益,从总体上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四)选官制度使更具可行性与合理性


散官番上制度为“合入官者”的上升提供了一个“出口”,构成了唐前期选举制的重要一环。唐代散官具体数量,史籍无载。“按《格》《令》,内外官万八千八十五员。而合入官者,自诸馆学生以降,凡十二万余员。其外文武贡士及应制、挽郎、辇脚、军功、使劳、征辟、奏荐、神童、陪位,诸以亲荫并艺术百司杂直,或恩赐出身受职不为常员者,不可悉数。大率约八、九人争官一员。”12万学生及各色胥吏,都是潜在的散官获得者,而“不可悉数”的各种获得出身之人,则是实际的散官获得者。显庆初,黄门侍郎刘祥道列举选举之弊,称“吏部比来取人,伤多且滥:每年入流数过千四百人”,结合“大率约八、九人争官一员”看,每年放选的散官人数在11200至12600之间。散官2番后需要简试合格才能参选,但2番就通过简试者极少,未通过简试的“不第者”还需要继续上番,但上番次数“多不过六也”。若以大部分散官平均需4番才能通过简试为常态,则番上散官人数在44800至50400之间。相较全国18085名内外官员,唐代番上散官数额是相当庞大的。


唐代胥吏、“合入官者”、散官及流内官,共同构成金字塔式结构。在金字塔最下层,是近35万承担内外职掌的胥吏,其上是诸馆学生等约12万“合入官者”,这两个阶层主要是为获得一个散官身分而奔走;再上面是4万至5万名需要番上的散官,他们属于候补官员。这近5万名的番上散官,奔向铨选的独木桥,“官员有数,入流无限,以有数供无限,人随岁积,岂得不剩”“选集之始,雾积云屯,擢叙于终,十不收一”。在如此严峻的铨选形势下,他们,有的止步于番上,终身只有一个散官名分,一些人则是成为吏部、兵部的常选人,终止在参选冬集之时。每年能够挤进仕途的只有1400人左右,他们获得职事官后,最终汇入全国18085名定额流内官中。


唐代散官的设置及其番上制度,一方面使胥吏和下层士人有了一个上升“出口”,增加了社会各阶层的流动性,有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散官番上制度在科举、铨选之外增加了一道简试程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选人数不断膨胀带来的铨选压力,避免“冗官”现象的出现。


唐前期法定内外官员只有不到2万人,对于幅员辽阔的大一统国家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散官通过番上,以送符出使、进入诸司和诸卫、充直、任杂职掌等方式,进入国家行政机构,承担一部分日常行政工作,缓解了中央至地方各机构因为官员不足带来的各种压力,有效弥补了行政职员缺口与不足,是国家日常政务体系正常运作的保障。番上散官不仅在国家治理体系,尤其是国家政务信息的传递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唐前期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环节,使得唐前期官制体系始终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作为国家后备官员培养、选拔与使用的手段,散官番上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逐渐偏离其设计初衷。番上内容变化与“循资格”出现,使番上失去训练与培养后备人才的意义。中唐以后,散官番上内容从“实习”变为“打杂”:散官“承使及亲驱使,甚为猥贱”,番上成为服役,甚至“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番上内容不但与政务无关,而且类似胥吏的奴仆。散官从乐番变成耻番,更多的散官不番而纳资。开元以后,庞大的国家和帝室开支使资课收入倍受重视,散官普遍选择纳资,其后朝廷更是限定了番上人数:“有文艺乐京上者,每州七人”,番上者成为极少数。“循资格”制度使番上之劳不再成为授官依据,将散官番上的价值釜底抽薪。因此,唐代散官步入仕途的方式从具有积极意义的番上演变为消极的纳资待选。随着职事官阶官化的发展,散官番上制度也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作者李锦绣,系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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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湘 宇
校审:小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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